3、监督抽检工作要求
生猪产品监督抽检具体内容按市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执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开展生猪产品监督抽检时应做好安全溯源等有关取证工作。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遵循《生猪产品监督抽检“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填写规范》(附件1)的要求。开展快速检测时应填写《生猪产品“瘦肉精”快速检测及安全溯源结果记录表》(附件2)。对于连续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单位,应提高监督抽检比例。
4、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现场监督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并做好“检疫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交易确认单、检测原始记录、台帐等证据的查验工作。
屠宰场应重点检查:自检工作开展情况(检验方法、频率、结果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理等);生猪及出场生猪产品安全溯源工作开展情况;生猪经营者管理情况等。检查要点详见附件3-1(屠宰场格式化监督检查表)。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应重点检查:自检工作开展情况(检验方法、频率、结果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理等);进出生猪产品安全溯源工作开展情况等。检查要点详见附件3-2(生猪产品批发单位格式化监督检查表)。
5、企业上报信息抽查、收集汇总
(1)屠宰、销售及检测等信息的抽查
区(县)分局应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批发市场、自行采购生猪产品的超市门店通过网络上报的信息或纸质汇总表进行抽查。
市所应对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总部或配送中心上报的生猪产品采购与配送信息进行抽查。
(2)采购名单外生猪、生猪产品信息的抽查
区(县)分局接到有关名单外生猪或生猪产品的采购报告后应,督促屠宰场、批发市场按规定的抽检比例进行违禁药物检测,并进行抽查。
(3)生猪、生猪产品采购合同备案信息的收集汇总
区(县)分局收集汇总辖区内屠宰厂(场)、生猪产品批发市场上报的采购合同备案登记表。
市所收集汇总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总部或配送中心上报的生猪产品采购合同备案登记表。
(三)查处工作规范
1、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县)分局负责案件查处工作。各分局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案件时,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据移交有管辖权的区(县)分局处理。区(县)分局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报请市局指定管辖。区(县)分局对案件的移送与接收存在争议的,可以报请市局协调解决。必要时市局可以指派市所直接参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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