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08〕154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根据《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市局组织起草了《上海市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提高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生猪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制定本规范,作为内部工作规范适用。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市生猪屠宰厂(场)以及生猪产品批发、储运、配送、分割、销售等经营者(包括市场内摊位)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本规范所指生猪产品,是指生猪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牛肉、羊肉等其他家畜产品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二、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协调以及政策制定工作。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本管辖区内生猪屠宰厂(场)和生猪产品经营者以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以下简称市所)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分别根据市局和分局的要求,负责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三、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