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重大案件讨论)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主办单位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案情重大的特殊案件。
第二十七条 (意见处理)
案件主办单位听取当事人申辩后,应当以二次合议的方式,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要求减免处罚的意见,说明采纳或不采纳当事人意见的理由或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并由记录人员书面记录,存入卷宗。
第二十八条 (市区两级沟通机制)
案件主办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得知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区县分局沟通。沟通意见达成一致的,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违法案件查处的相关处室;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协调,意见达成一致后,实施行政处罚:
(一)同一违法行为人在不同区(县)实施违法行为,并且其他区县分局准备或者已经实施处罚的;
(二)案件中涉及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人,并且其他区县分局准备或已经对其中的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违法案件查处的相关处室应当确定相关的处罚原则和幅度,各区县分局应当遵照执行:
(一)国家局下发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查处的违法案件;
(二)外省市转来的或者是接举报要求查处的案件,并且可能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违法案件;
(三)对已得知发生在本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的同一违法行为,并分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分局立案调查的。
第二十九条 (案例指导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区县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处罚裁量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将案例报送给市局负责执法监督和指导的相关处室。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对于经讨论认为具有处罚裁量指导意义的案件,应当编制典型案例评析与指导,发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直属单位和各区县分局,加强行政处罚裁量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