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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推行《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推行《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沪运管六(2008)115号)


各区县运管机构,各会员单位:
  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沪工商合[2007]33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推行使用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汽车维修企业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
  二、《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汽车维修合同》详见附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它是规范本市汽车维修行为,维护汽车承托修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本市汽车维修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推行使用《汽车维修合同》。
  三、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运用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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