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8年上海市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沪港航〔2008〕4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交通部《关于开展2008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7〕755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本市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决定从2008年2月15日起至4月25日止,在本市开展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在本市注册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
二、核查内容
1、经营者依法经营情况。经营者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情况;是否在许可证、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是否有违法或违章行为。
2、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根据《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 第1号),审核经营人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重点核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现场核对经营资质条件所要求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与相关证书、合同是否相符,是否建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企业及所属船舶上兼职。
3、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和违规、违章行为及安全事故的情况。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相符、有效,有无篡改船龄和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的情况。
4、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了解经营者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规费;是否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及其他情况。
5.在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供材料
㈠对列入核查范围的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者,应递交下列材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年度核查报告书》;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3、《水路运输船舶登记表》(见附件,需盖公章);
4、2007年度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需盖公章),有多种经营项目的经营者还应同时提供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港口经营业务的营业收入、成本、利润情况表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