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外商独资船务、集运服务公司报送2007年度经营情况的通知
(沪港航〔2008〕63号)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外商独资集运服务公司:
根据交通部《关于外商独资船务公司、集运服务公司报送2007年度经营情况的通知》(水运国际便字〔2008〕21号)要求,现将本市外商独资船务和集运服务公司报送2007年度经营情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程序
在沪外商独资船务和集运服务公司将有关材料报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经我局审核后转报交通部水运司。
二、报送要求
1、报送主体
在沪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外商独资集运服务公司。外商独资船务、集运服务公司若设分公司的,需将其分公司相关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
2、报送材料(一式2份):
⑴2007年度公司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⑵《外商独资船务公司、集运服务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表》(见交通部政府网站www.moc.gov.cn首页“水运司”内“国际航运”专栏中“业务指南);
⑶交通部颁发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⑷外商独资船务、外商独资集运服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