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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普通货运企业车辆审验的通知

  3.营运车辆有违法违章记录的是否已处理。
  4.核定经营业户普通货运车辆驾驶员在有效期内的《从业资格证》持有情况。
  5.对2009年6月1日之前打印的《道路运输证》(已盖有三年有效期章的)换发《道路运输证》。
  6.对2012年11月30日前到期的《经营许可证》统一换发新版《经营许可证》。新版《经营许可证》换发的有效截止日期统一规定至2015年11月30日(无货运车辆的经营业户原则上不予换证)。
  7.对经营业户有非“在册”(非注销)状态的货运车辆要求根据实际状况予以处理。
  四、审验须提供材料
  1.经营业户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是分公司,还需提供总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包括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
  3.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代理证)》原件,需要换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请准备好车辆照片(照片按原《道路运输证》的规定和标准);
  4.上述车辆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的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
  5.上述车辆的《车辆技术档案》,车技档案内应有与《道路运输证》相同的车辆照片;
  6.与上述车辆相适应的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应盖有服务单位公章,并在复印件上还需加盖服务单位公章;
  7.《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8. 5辆车以上(含5辆)的单位需填交《企业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
  9.若是外商投资的专业运输经营业户应提交《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换证审核表》一式三份(需电脑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审验注意事项
  1.如有下列情况应请纠正后再参加审验:
  (1)车辆《道路运输证》与经营业户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名称不一致,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更正。
  (2)车辆如有违章尚未处理完毕的,请到相关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接受处理。
  (3)车辆经营统计报表(集装箱运输、搬场运输、大件运输、货运出租行业等)未交、漏交的,请补交齐全。
  2.审验通过后,市运管处所属的经营业户凭《审验通过联系单》到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换发新证。
  3.兼有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业户,应在货运车辆审验通过后,凭《货运车辆审验通过联系单》,再进行危险货运车辆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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