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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来源必须客观真实,内容应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二)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已造成的后果(如遇险人数或死亡人数等)、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三)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置结果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四)事故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及其联系方法等;
  (五)事故信息报告所需的其他要素。
  第九条 (报告程序)
  (一)事故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向局属相关单位或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事故续报工作(事故报告通讯方式见附录1)。
  (二)局属相关单位或部门在接报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局指挥中心报告,同时按规定(见附录2)派员赶赴现场,及时报告现场初步情况。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交通港航事故信息报送稿》(见附录3)报局指挥中心,并继续做好续报工作。
  (三)局指挥中心在接报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分管安全副局长或局长、行业分管的局领导、局有关职能处室,并按局领导批示,及时报市政府值班室、市建设交通委值班室。
  (四)紧急情况下,事故单位可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态发展直接上报局指挥中心。
  (五)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完成后,局属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向局安委办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第十条 (保密要求)
  事故信息涉密的应按机要渠道报送。
  第十一条 (统计口径)
  对于事故信息的统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交通港口局将视情节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经提醒仍未在指定时间内上报的;
  (二)因过失未填写报送有关重要项目的;
  (三)故意不如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的,经查证属实的;
  (四)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五)出现错报事故情况,超过48小时,未更正报送的;
  (六)市委、市政府已掌握重要事故信息,涉及单位未向市交通港口局报送的;
  (七)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被新闻媒体如实报道的,而涉及单位未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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