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已经2011年6月23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确保及时、正确地反映本市交通港航公共安全状况,为各级领导机关决策和事故处置提供正确有效的信息,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内发生的行业安全事故和险情(以下简称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三条 (报告类别)
本规定所称的行业安全事故和险情主要包括:
(一)公交行业:
1、市级管理的公交线路: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同时受伤5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车辆侧翻、火灾、其他群死群伤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2、区县管理的公交线路: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死亡2人、同时受伤10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车辆侧翻、火灾、其他群死群伤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二)出租行业(挂顶灯的中、小型出租车)
1、市境内: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同时有人受伤的事故;发生车辆侧翻、火灾事故的。
2、市境外: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车辆侧翻、火灾事故的。
(三)省际客运行业
1、市境内: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同时受伤5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车辆侧翻、火灾、其他群死群伤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2、市境外: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车辆侧翻、火灾、其他群死群伤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