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复检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电〔2011〕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739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复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年检不合格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未能送达探矿权人的,及时在地方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抄送省及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除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情形外,其他年检不合格情形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限期1个月完成整改。
(三)整改期限结束后,探矿权人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年检复检资料: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检复检报告(格式见附件1)一式5份。
2、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已年检的年度报告原件(年检不合格情形为“拒绝接受年检”的,则按规定提交当年的年检资料一式5份)。
3、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县级、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探矿权人落实整改的情况,在年检复检报告中签署审查意见,分别于3月15日、3月25日前,将所有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及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项目的年检复检资料、年检复检统计表和年检复检总结材料以及汇总后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年检不合格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处理意见
(一)此类项目整改限期延长至次年6月30日。探矿权人必须自责令整改之日起1个月内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查投入整改承诺书一式5份,于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并办理年检复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