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确权、登记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使用该地块,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从事住宅类、商业类房地产开发,不得作为宅基地使用,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后,如发生流转,须按照《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有关流转手续。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土地确权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及电话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申请确权内容所有权人街道  村  组土地用途 
土地座落 使用年限 
权属性质集体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土地权源材料1、区级(含区级)以上项目立项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项目批文 
2、区级(含区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建设)图件 
3、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给予原农民集体补偿已全部到位或无矛盾纠纷的书面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确认意见 
4、区政府同意确权登记的意见 
5、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用地协议 
6、地上建(构)筑物权属证明材料或说明 
7、国土资源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 
初审意见  会审人员: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分局局长:       (单位盖章)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