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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确权、登记的暂行规定

  4、审核。国土资源分局根据提供的勘测定界成果及其它用地文件,在“土地确权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出具公告意见;
  5、公告。在相关媒体和实地实施公告,公告拟申请登记的用地及确权状况(见附件三)。媒体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二)初始登记
  土地使用者在公告期满(15天)无异议的情况下,到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规费收取
  凡实施确权、登记的,对土地使用者按现行规定收取建设用地勘丈服务费和土地登记费。
  六、相关问题的处理
  1、本规定不含在集体土地上从事的住宅类、商业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及农村居民宅基地;
  2、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确定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凡符合《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用地,必须按要求填写规范性协议,方可确权、登记给现企(事)业单位。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市局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八、江宁、六合、浦口区以及高淳、溧水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附件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集体土地所有者:              (甲方)
  集体土地使用者:              (乙方)
  第一条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就甲方所拥有的     地块使用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标的是甲方位于         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现状土地用途为   。
  第三条 甲方同意将该地块交由乙方使用,乙方须向甲方交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费,费用标准和交纳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第四条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到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规定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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