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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确权、登记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确权、登记的暂行规定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妥善处理集体建设用地的遗留问题,促进和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现就初始确权和登记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初始确权、登记的原则
  1、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不得擅自把农用地登记为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把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
  2、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3、按照初始土地登记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初始确权、登记的范围
  本文所指确权、登记的土地范围为:
  江南八区绕城公路以外区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000年10月31日(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通过验收)之前土地使用者已经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
  三、确定土地权属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用地,可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上为建设用地);
  2、取得区级(含区级)以上项目立项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项目批文;
  3、取得区级(含区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建设)图件;
  4、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给予原农民集体补偿已全部到位或无矛盾纠纷的书面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确认意见;
  5、六城区绕城公路以外范围的,需提供区政府同意确权登记的意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使用者,需提供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用地协议(参见附件一);
  7、地上建(构)筑物权属的相关材料或说明;
  8、国土资源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初始确权、登记的程序
  (一)土地确权
  1、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确权手续,填写“土地确权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资料;
  2、初审。国土资源分局受理申请后,由分局规划、利用、地籍负责人组成会审小组,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资料进行集体会审,形成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出具建设用地勘测办理单;
  3、勘测。申请人持建设用地勘测办理单到勘测单位办理勘测定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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