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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发《南京市土地登记信息查封、解封操作办法》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接收土地利用处、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送转的文书,协助冻结土地权属及相关图形信息。

6. 协助执行


  根据已经受理的查、解封文件,执法处、地籍处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办理案件的查封、解封手续。
  6.1受理案件的流转
  经审核,执法处办理案件受理手续后,将已扫描的案件电子文档,通过案件查(解)封管理系统,分别传给地籍处、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查(解)封手续。
  6.2协助查封
  根据协助查(解)封联系单、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各类协执文件,地籍处负责在涉案宗地(土地使用者)土地登记簿(卡)上详细记载查封事宜,并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同时,在该宗地(土地使用者)土地登记簿(卡)信息栏录入查封内容,并由信息系统自动将涉案宗地(土地使用者)的登记和图形信息一并设置在查封状态。
  因查封需要,需要对涉案宗地实施调查或分宗、以及进行其他信息更新或变更的,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在最短的时间内,由专人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重新设立可供查封需求的宗地信息,并形成相应的纸质档案,确保能够打印土地登记簿(卡),供地籍处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6.2.1宗地查封
  6.2.1.1整宗地查封
  查封文件要求对整宗地实施查封的,地籍处应对拟查封的宗地号、土地使用者、土地面积和土地证号等相关内容与相应的土地登记档案核实比较,确认一致无误后,办理查封手续。
  6.2.1.2宗地内的部分地块查封
  查封文件要求对涉案宗地内的部分(且有明确范围的)土地实施查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经确认的范围、面积和图件,将以上文件与登记档案核实比较,无异议后,办理整宗查封手续,但应记载查封的范围和面积。
  6.2.1.3共用宗地查封
  查封文件要求对共用宗地内某个土地使用权实施查封的,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共用宗内已全部实施土地登记的
  涉案共用宗内已全部实施了土地登记,并分别明确了各土地使用者的登记权利,则按照查封文件要求,对涉及的土地使用者和使用权登记信息实施查封。
  2.共用宗内已部分完成共用面积分摊,但未实施土地登记的
  涉案共用宗内已完成共用面积分摊,并已落实各自分摊面积和具体位置(即已建立共用宗分户表)的,依据查封文件表述的位置(如某单元某套室)实施查封;若未完成共用面积分摊的,则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安排专人完成面积分摊,落实到查封文件表述的位置(如某单元某套室)后,再实施查封登记。
  6.2.2宗地的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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