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执法处负责将当天协助执行的信息录入查封信息系统,填写协助查封工作联系单,同时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扫描上网,分别传给地籍管理处、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和单位。
6.整宗地的案件查封受理后,核实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被执行的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土地使用面积、土地证号、地籍号与查询结果是否一致。查询结果是否注明宗地变化状况,应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确定。
7.宗地内部分土地查封的受理。应核实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被执行的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宗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土地证号、地籍号与查询结果是否一致,一致后方可受理查封。
对于整宗地面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法院仅要求查封部分土地的,应提供该部分土地的查封具体位置、范围、面积等信息,参照前5.1.4.2项第3条办理。
8.案件预查封受理。需由信息中心核实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查封地块是否与土地查询结果、法院提供的相关供地文件、用地范围图等一致,一致后方可受理。
9.特殊情况查封受理
查询结果上注明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执法处可在法院补充有关资料后再次受理。
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执法处接收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及时转地籍处,先行办理预查封手续。
10.不予办理协助执行手续的情形
(1)对于国土资源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申请并已核准登记的;
(2)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执行人员送达协助执行文书的;
(3)协助执行文书材料不齐全的;
(4)要求查封的土地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且不属于预查封范围的;
(5)人民法院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字迹不清、潦草、涂改的;
5.3 案件解封受理
5.3.1案件受理
执法处在审核下列材料齐全,并确认无误后办理案件受理手续:
1.执行公务证;
2.经办人工作证;
3.解除查封裁定书;
4.协助执行通知书。
5.3.2 解封受理注意事项
整宗地被查封,但法院仅要求解封部分土地时,执法处需请法院到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查询。执法处核实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解除查封的土地,是否与中心提供成果一致,一致后方可受理。
5.4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冻结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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