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颁发土地分割证的信息。要求查询事项明确,尚未颁发土地分割证,但已经确定具体单元、套室(包括地下车库等)或位置的,在查询证明出具前,建立电子信息(落实到位置)和临时纸质档案,信息完备后出具查询证明。
(3)已明确查询宗地内部分土地的信息。明确要求查询部分土地的范围和面积时,在申请查询单位提供相关可以协助的图件后,按照协助事项出具证明。
5.1.4.2未实施土地登记的案件查询
根据协助查询的具体要求和查询单位提供的信息,视不同情况分别实施查询。
1.已提供详细房(地)位置的信息查询
调阅相关地籍(包括数据、档案等)信息,确认未实施土地登记的,应依据现有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信息,在查询单位确认的情况下,建立临时数据信息,并依此出具预设信息查询证明。
2.无详细房(地)位置的信息查询
申请查询单位未能提供详细房(地)位置信息的,应配合申请查询单位开展查询工作,必要时与申请查询单位共同实施现场勘测或地籍调查,其成果经查询单位确认后,按照建立宗地的方式单独建宗,并出具预设信息查询证明。
3.需要实施现场勘测或地籍调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出具证明。
5.1.4.3特殊查询处理
经对申请查询的案件调查,确认其土地产权与申请事项完全不相符,或确实不能协助查询的案件,由负责查询的单位向申请查询单位口头说明原因,必要时由负责查询的单位起草不能协助或无法协助查询的书面告知函,并以市局名义告知申请查询单位。
5.2案件查封受理
5.2.1 案件受理
执法处在审核下列材料齐全后,办理案件查封受理手续:
1.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土地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5.2.2查封案件受理应注意事项
1.核实送达机关名称是否准确,执行内容是否清楚、明确(包括被执行的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土地使用面积、土地证号、地籍号、查封期限等),是否有签发机关印章,是否留有执行人员的联系方式(姓名、电话),字迹是否清晰等;
2.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在送达回证上盖章、签名并注明日期。
3.执法处认为法院的查封、预查封或者对土地权属的处置有误的,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4.协执中与法院的函告文书等往来信件,格式与时间要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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