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案件查询受理
5.1.1 受理原则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对土地使用权实施查封(预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该土地的权属状况。
5.1.2 提交的证明及其他文件
1.执行公务证;
2.经办人工作证;
3.执法处开具的协助查封工作联系单(附件一);
4.其他相关资料。
5.1.3 应提供的查询结果
1.查询人员根据协助查封工作联系单,查询土地权属状况。查询结果包含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宗地面积、土地证号、地籍号、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抵押等要素,共用宗查询结果还应包含土地分摊面积。对查询土地已经处于查封状态的,书面告知其已记载的查封次数。
2.出具的查询结果应加盖“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查询业务专用章”,查询结果不得有划改。
5.1.4案件查询类型
根据司法、公安部门等的协助查询要求,结合土地产权登记现状,区分以下几种类型协助查询:
1.已实施土地登记的案件查询。包括整宗土地登记信息的查询、部分土地登记信息的查询;
2.未实施土地登记的案件查询。包括已提供详细房(地)位置信息的查询、无详细房(地)位置信息的查询。
5.1.4.1已实施土地登记的案件查询(含可以分割登记的案件)
查询人员应根据协助查询的具体要求,核实数据库中登记信息(必要时核实历史库),核查土地登记簿(卡)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同一信息多个查询结果一致后,方可提供最终查询结果。若多个查询结果不一致,则要查清原因,必要时实施地籍调查,确保出具的查询结果万无一失。在实施地籍调查期间,暂停办理该地块有关土地登记手续。
1.整宗土地登记信息查询
协助查询事项为整宗地土地登记信息的,首先查阅数据库信息;确有需要查询土地使用者等登记信息的,调阅土地登记簿(卡)及土地利用现状图;确认信息无误后,出具查询证明。
若整宗查询时,发现因城市建设等原因,该宗地实际土地利用状况已经发生变化的,并涉及实际土地使用面积少于登记面积的,应在实施地籍调查后,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出具查询证明。
需要实施地籍调查的案件,受理查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证明。
2.部分土地登记信息查询
协助查询事项为某宗地内部分土地登记信息的,应首先向申请查询单位了解情况,明确查询事项,按不同情况分别实施查询。
(1)已颁发土地分割证的信息。要求查询的事项明确,且已颁发土地分割证的,在出具证明时应予以明确具体单元、套室或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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