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按照“打非法、查违章、治隐患、建标准、强责任”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在黔、省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处理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大力支持安全技术改造,依法责令技术装备落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限期整改。
(八)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发挥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认真执行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确保煤矿安全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发挥作用。严格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四、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九)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在我省加快发展的进程中,既要实行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又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依法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十)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警预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认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分级分类、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苗头时,企业要立即预警预报,组织撤离人员、停止运行、加强监控,防止隐患导致发生和损失扩大。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