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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协助执行查封(预查封)到期解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协助执行查封(预查封)到期解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国土资[2006]92号)


各分局、各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5]15号)等规定,为确保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协助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须及时做好对查封(预查封)到期届满的解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3月1日前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对土地使用权等有关事项的查封期限截止2006年3月1日已届满,凡人民法院未及时依法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系统内各承办部门可自行解封。
  二、2004年3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对土地使用权等有关事项的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时,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预查封)手续的,查封(预查封)的效力消灭,系统内各承办部门可自行解封。
  三、人民法院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办理继续查封(预查封)手续的,查封(预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其前次查封(预查封)的顺序计;期限届满之日以后人民法院再次查封(预查封)的,按重新查封计,原排列在其后的轮侯查封(预查封)顺序自动提前。
  四、各分、县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在进行主要业务工作时,应及时查询有关宗地的查封(预查封)、解封等信息。
  市局信息中心应结合我局实际,尽快在地籍信息系统中做好查封(预查封)事项到期届满提醒解封的软件开发工作,以便各协助执行具体承办部门及时解封,并确保自动识别查封(预查封)顺序的正确排列。
  五、人民法院注明查封(预查封)期限的,按人民法院确定的查封(预查封)期限进行查封;人民法院未注明对土地使用权等查封(预查封)期限的,查封(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人民法院未注明对被执行人在我局账户上暂存的政策性返还款等资金查封(预查封)期限的,查封(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届满可以续封,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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