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查主体和对象
1、市局执法处、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对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所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
2、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对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
(三)督查责任要求
督查主体应划分责任区域,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对督查区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发现并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四)督查方式
1、市局督查方式
(1)集中开展对特定区域的巡查;
(2)根据媒体曝光、信访举报、上级交督办件等途径掌握的案源对个案进行抽查。
2、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督查方式
(1)受市局委托,按照市局督查方式对分(县)局及国土资源所进行督查;
(2)支队自行制定其他督查方式。
3、分(县)局督查方式
分(县)局参照市局督查方式对所辖国土资源所进行督查。
(五)督查内容
督查主体根据掌握的新增建设用地案源信息检查被督查对象巡查正式登记及后续处理措施情况。
八、巡查、督查责任追究
(一)系统内部责任追究要求
市局、各分(县)局要将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巡查效果纳入年度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严格考核措施,依法追究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考核情况应与奖惩、任用挂钩。
1、考核的组织领导
根据宁国土资[2005]96号文件精神,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包括巡查、督查工作在内的各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程序
市局执法处、执法监察支队、分(县)局执法监察科应定期对辖区内巡查、督查工作进行督查,执法监察支队、分(县)局执法监察科应将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局执法处,由执法处将督查结果按照宁国土资[2005]96号文件规定及时上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3、考核责任追究
(1)巡查责任追究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所巡查责任人因未认真履行巡查工作职责,对巡查责任区域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正式登记上报的;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对尚未联网的国土资源所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在当日内未进行网上正式登记上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