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巡查后续工作要求
(一)及时制止
分(县)局在巡查责任区域内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接到国土资源所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违法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函告土地违法行为所在地街(镇)、开发园区,要求相关街(镇)、开发园区采取措施3日内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消除土地违法状态。3日后土地违法行为仍未纠正的,分(县)局应书面报告区(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县)纪检、监察部门,必要时分(县)局可根据国办发[2007]71号文将违法用地情况函告有关部门;市局可视案件严重程度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纪检、监察部门、相关区(县)政府报告和通报,必要时向检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和通报。
(二)调查处理
按照宁国土资[2007]71号文有关案件管辖权的要求,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应按市局规定的管辖权限,对巡查发现并责令停工后仍拒不停工或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转入案件立案查处程序。
(三)巡查报告
1、上报。各分(县)局应根据宁国土资[2007]124号文件要求,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情况逐级备案制度,备案报告按季度、半年和全年书面上报。备案内容包括本地区及本级动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有关巡查数据统计及分析,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查处情况,巡查责任人落实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原因及其解决措施和建议。备案报告要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实例、有分析。上报中同时要附有关动态巡查违法用地及查处情况统计表格。
2、报告和通报。各分(县)局应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街(镇),分(县)局报告、通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直属分局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国土资源所应定期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通报给所在街(镇)或开发园区,报告、通报每月不少于一次(直属分局所辖涉农国土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预报。市局、各分(县)局应综合分析巡查情况,对一定时期内本区域内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占同时期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的必须向同级政府预报并加大预报频率。
七、巡查督查
(一)督查目的
为了推动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各国土资源所及时、有效地开展动态巡查工作,严格履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职责,市局执法处、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对辖区内巡查、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