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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四、巡查程序和内容要求
  (一)巡查前准备。巡查前制定巡查工作计划,确定巡查线路、人员调配,收集媒体曝光、信访举报等外部信息,准备好相关图件。
  (二)巡查中信息收集。在实施巡查过程中,针对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用地主体、项目名称、地块坐落、动工时间、占地面积、用地手续是否完备等基本信息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其中涉及农用地、耕地的必须调查其面积数量。凡存在建设项目平整场地、开挖路基、圈建围墙、地质勘探等行为之一的即可视为新增建设用地行为已经发生。
  (三)巡查登记:
  1、草表登记。巡查人对巡查到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基本信息进行即时书面登记,作为巡查工作的备忘,为正式登记做好准备。
  2、正式登记。根据宁国土资[2007]301号文件要求,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运用局域网信息平台,将当日动态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通过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巡查信息系统进行正式登记。
  (1)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必须在巡查发现后当日或次日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网上登记;
  (2)已完成局域网联接的国土资源所,必须在巡查发现后当日或次日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网上登记,分(县)局不得重复登记;
  (3)未完成局域网联接的国土资源所,必须在巡查发现后当日或次日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上报所在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受理的当日必须进行网上登记。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所应各自保留国土资源所上报材料或记录备查。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应在市局局域网的巡查信息系统中将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按照《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将信息登记完整,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动工时间、涉及农用地和耕地的数量必须登记清楚;除了主动巡查发现之外,通过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并经核定属实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也应当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五、巡查周期和频率
  巡查的周期和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需要。对发现并依法制止的违法用地行为应通过重复巡查以确认制止成效。
  (一)巡查责任人在责任区域内定期开展巡回检查;
  (二)巡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不对巡查的频率作强制要求,可根据本区域实际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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