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国土资〔2008〕322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真实、全面掌握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督促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土地巡查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土地巡查工作规范》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土地巡查工作规范
为贯彻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调查和处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市局宁国土资[2005]96号、宁国土资[2007]71号、宁国土资[2007]124号、宁国土资[2007]301号、宁国土资[2008]69号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巡查、督查主体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全市各国土资源所负责实施动态巡查。
市局执法处、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对全市各分(县)局开展巡查和督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负责对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开展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直属分局由分局指定的科室承担巡查、督查工作。
二、巡查对象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各国土资源所在本责任区域内实施动态巡查,重点巡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
三、巡查责任区域划分
(一)各分(县)局实现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每块巡查责任区域都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二)巡查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村为基本单位,开发园区的巡查区域划分由各分(县)局自行确定;
(三)各分(县)局可参照宁国土资[2007]71号文有关巡查区域划分的要求,结合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实际,自行调整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巡查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