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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水利厅直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

  (五)第六条修改为“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水利厅直属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水利厅的规定认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删除第二十七条。

  三、云南省水利厅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办法(省水利厅公告第8号发布)

  第三条 “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申请审批:(一)由州(市)及其以上审批的规划;(二)由州(市)及其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三)由州(市)及其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四)调处水事纠纷、处理水事违法案件。”修改为“从事下列活动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审查:(一)编制由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二)审批、核准由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开展水资源管理工作。”

  四、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试行〈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通知》(云水建管〔2000〕5号)。

  (二)《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水水保〔2002〕12号)。

  (三)《关于云南省水利行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水建管〔2002〕19号)。

  (四)《关于印发〈云南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云水监察〔2003〕13号)。

  (五)《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水政资〔2005〕12号)。

  有关规范性文件条文顺序按照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以上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云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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