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违反《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的;
(5)违反《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
八十六条的;
(6)违反《浙江省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
(7)在许可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8)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9)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销)或者收受礼金、礼卡、礼券、礼品的;
(10)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2、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等工作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在受理投诉举报过程中,推诿搪塞或敷衍应付的;
(2)向被举报部门提供举报人姓名或者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向当事人泄密的;
(3)现场行政执法时人员不足法定人数,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自己身份的;
(4)在现场执法工作中放纵、袒护、纵容违法对象,或者对违法行为该查处而不查处或者变相不查处的;
(5)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罚显失公正的;
(6)未对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造成后果的;
(7)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8)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销)或者收受礼金、礼卡、礼券、礼品的;
(10)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3、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或对行政执法工作推诿搪塞或敷衍应付的,或不及时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
(2)在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向当事人泄露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的;
(3)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销)或者收受礼金、礼卡、礼券、礼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