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版权处
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负责起草有关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及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省版权行政保护和版权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解著作权纠纷,依法组织鉴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监督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查处工作;参与本局处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行政诉讼工作和复议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与版权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管理全省新闻出版业的版权贸易工作;负责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以及合同仲裁等机构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负责涉外著作权合同的审核、登记和各类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工作。
7、执法指导监督处
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方面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盗版侵权行为的执法活动;参与组织、指导全省“扫黄打非”及整顿和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工作,参与协调、督促省内大要案和跨省、跨区域案件的查处;负责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办及有关部门批转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的接收、登记、督办;组织全省新闻出版执法活动情况的调查研究,制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出版物市场执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执法责任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生过错的,除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内部责任追究:
1、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第七十三、第七十四、第
七十五条规定的;
(2)违反《
出版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的;
(3)违反《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