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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农药产品经营备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农药产品经营备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农字[2011]86号)


各区县农业局、高新区农管委、文昌湖区地事局: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1年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药字[2011]5号)和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2011年农药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农字[2011]49号)的要求,制订了《淄博市农药产品经营备案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务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农药检定管理所联系。

  电话:0533-2775315,邮箱:zbsnyjds@126.com。

  附件:《淄博市农药产品经营备案工作实施方案》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淄博市农药产品经营备案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广合格、优质、放心、高效的农药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农药由市场监管为主向事前管理与日常监管并重转变,加强农药经营市场源头监管,规范农药销售和使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农药产品经营备案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不合格农药产品流入淄博市场,实现优质、合格、放心农药产品的全覆盖。

  三、工作内容

  (一)经营备案范围

  凡在我市销售的用于生产、加工植物类产品的农药均属农药产品经营备案范围。

  (二)方法和步骤

  1、调查摸底。2011年7月20日前,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完成农药产品的全面自查摸底。对证件不全的农药产品,要督促农药经营单位尽快联系厂家进行清退或收缴;对证件齐全的农药产品,由农药经营单位通知农药生产企业或代理商进行经营备案。

  2、申请农药产品经营备案。自2011年7月20日起,各农药生产企业或代理商持农药产品“三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材料,到市或相关区县农药监管机构备案。在一个区县销售的农药产品,到该区县农药监管机构备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销售的农药产品,到市农药检定管理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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