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脊柱电子测量仪一台(关节运动障碍检测);
4、超声骨密度测量仪一台(骨密度评估);
5、功率自行车一台(运动心肺能力评估);
6、动脉硬化测试仪一台(血管机能评估);
7、肌肉功能综合分析仪一台(肌肉功能综合分析);
8、人体能量(亚健康)测试仪一台(人体能量测试);
9、国民体质监测与健康服务指导中心系统管理软件(实现各测试项目的数字化管理,出具测评报告,出具健身指导报告,即运动处方,实现与浙江省国民体质监测官方网站的无缝连接,完成相关数据上报功能)。
备注:以上项目根据各地自身条件,第2项和第7项为二选一,第3和第8项为自选。
二、申请单位资格和程序
(一)申请资格(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可申请)
1、地级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
2、国家级全民健身中心;
3、已获得浙江省体育强县称号的县市区的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
4、争创2008年浙江省体育强县(市、区)的县(市、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
(二)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根据条件自愿申请,由各市统一上报;
2、省体育局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
3、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建站辅导培训;
4、申请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场地建设、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各项工作完成后,省体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其检查验收;
5、对检查验收合格单位,授予“浙江省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牌匾,省体育局将对每个创建成功的浙江省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一次性器材经费补助六十万元人民币,并在今后三年中每年下拨5万元人民币工作经费;
三、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的责任和义务
(一)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必须保证每周二次向当地社会公众开放,为群众提供体质健康评定报告和科学健身指导,并积极宣传和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使之成为当地群众的体质健康服务中心,为科学健身、增强体质,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国民的健康素质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每年须向省国民体质监测数据库提供1500人以上不同人群的检测样本量或完成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下达的指定测试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