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创建工作的通知
(浙体群[2008]102号)
各市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完善我省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全民健身科学化进程,进一步增强我省国民体质健康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场地人员条件:
1、场地条件:室内200㎡以上的测试和办公场地,并安装空调;
2、人员条件:经过培训合格的国民体质监测社会指导员4-6名(专兼职均可)。
(二)测试项目和指标
根据《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体质健康测试与评定的主要指标和内容如下:
1、体质状况评定:
(1)身体形态指标:身高、体重;
(2)生理机能指标:脉搏、血压、肺活量、运动心功能;
(3)身体素质指标:握力、闭眼单足站立、反应时、纵跳、俯卧撑、仰卧起坐、坐位体前屈。
2、健康风险评估:
(1)基本询问指标:疾病状况、生活方式、饮食习惯、运动锻炼内容;
(2)测试指标:人体成分分析(肌肉、脂肪含量测试)、心血管机能评价、骨密度评估、关节运动障碍检测、人体动静平衡检测和人体能量测试。
(三)测试器材与配套设备条件
根据测试指标和内容,配备以下测试器材与配套设备:
1、国民体质监测器材一套(体质状况评定);
2、人体成份分析仪和平衡测试仪各一台(人体成分分析和人体平衡能力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