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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通知

  4.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要按照行业企业需要开展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与企业合作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为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使企业和社会在分享学校资源优势的同时,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使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重视教师科技开发服务能力的培养,引导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区服务。积极开展手牵手活动,实施对口支援与交流,促进我市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三、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实施步骤
  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从2008年开始实施,按年度分批推进,稳步发展。市财政对立项建设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每所学校安排专项补助经费1000万元,分三年到位。第一年到位50%,第二年到位40%,第三年根据检查建设情况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再安排10%。院校主管部门或举办方给予示范院校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配套资金须与市财政示范高职项目经费同步到位。鼓励立项建设的示范高职院校自筹经费用于项目建设。所有经费均用于示范高职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市教委、市财政局对建设项目逐年考核、第三年验收,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院校,终止项目建设,停拨并追回已拨资金。
  2008年启动第一批2所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2009年启动第二批2-3所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2010年启动第三批1-2所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市财政、市教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立项建设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四、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条件
  申报院校应为我市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有三届以上高职毕业生;全日制高职在校生规模达到5000以上;通过市教委组织的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良好及以上;具有稳定办学经费来源;办学定位准确,突出重庆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需要,具有鲜明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较好的发展条件、较强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在领导能力、综合水平、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
  申报院校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建设方案。建设方案要科学合理,建设目标明确,建设思路清晰,各项改革措施切实可行,保障有力(评审标准见附件)。
  (二)申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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