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通知
(渝教高〔2008〕27号)
各高职高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314”总体部署,为更好服务统筹城乡发展,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教育发展重点专项规划》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培养了大批各行业、企业基层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促进我市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服务重庆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基础比较薄弱,办学时间不长,高等职业院校在办学条件、“双师”素质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办学机制改革等方面,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高水平高等职业教育的迫切需求还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突出办学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教育发展重点专项规划》要求,按照以学校为主、财政资金引导、突出特色、服务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在“十一五”期间,选择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制度环境良好的高等职业院校进行重点支持,建设成为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带动我市高等职业院校深化改革,提升我市高等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
二、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