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和单位关于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确保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为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或者临时养老保险账户,离开本市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转移接续。其他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应社会保险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维护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要督促家庭服务机构认真执行本市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全日制就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就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资价位的调查和发布机制,为合理确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水平提供参考。(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市妇联)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完善网格化监察,加强对家庭服务机构用工行为和职业介绍行为的日常监控。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五、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一)按照《上海市农民工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将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护工、护理员)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点推进的培训项目。对经认定从事上述行业的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工种)岗位培训或技能等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培训费补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依托行业协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广泛开展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病患陪护职业技能培训。(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

  (二)根据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及本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特点,不断开发家庭服务业有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重点开发适合本市市民就业的中高端家政服务职业培训项目。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培训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培训鉴定,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水平。(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