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工商部门:依法对矿山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吊证通知责令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非法违法采矿用工行为进行查处,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遣散非法违法采矿务工人员。
(十)供电部门:严格矿山企业供电管理,杜绝非法用电。接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及时拆除无证开采非法坑口用电设施。对为私开矿供电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十一)矿山企业:对本矿区范围资源负有保护监管责任,发现无证勘查、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六、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6日至20日)
各县(市、区)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做好相关工作。4月21日前将工作方案、动员大会召开情况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领导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21日--6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一线全面排查各类违法行为和隐患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违法人。于6月5日前将《排查整治登记表》和自查报告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重点区域进行督察督导。
(三)交叉检查阶段(6月2日--6月15日)
领导组组织县(市、区)开展异地交叉检查,对漏查、瞒报、漏报,坑口封堵不严,关闭矿井不达标,查处不到位等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16日前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领导组办公室。
(四)督查验收阶段(6月16日--6月31日)
领导组组成督查组进驻县(市、区)进行督查;对热点地区、突出问题重点跟踪查办;组织检查验收。
(五)迎接省级抽查验收阶段(7月1日--7月15日)
领导组办公室将整治行动相关文件、资料、案卷、影像等分类归档,并形成书面总结,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