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2〕2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试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物业服务费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支持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一)购买并自住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居住本市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执行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公积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区、县管理部)负责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受理和审核。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各区、县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提取资金的复核、支付和划账等金融业务。
第四条 (提取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或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但已结清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