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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济价费字〔2011〕7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强制收费。教材费等代收费应当及时结算、多退少补。
  一、济南市管理的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填写山东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注明学校执收部门,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后在醒目位置或收费窗口进行公示。
  二、未经批准、公示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学校应当一律取消,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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