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食药监〔2011〕98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各有关药品生产、批发企业: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1〕126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基本药物招标中中标的基本药物品种(含省增补品种),均应按要求进行药品样品备案。
二、我市生产企业在我省中标的品种,备案样品应统一存放在本企业留样室,有关资料报市局安监处备案。
三、省外生产企业在我省中标的品种,委托我市批发企业配送并委托存放的,备案样品应统一存放在本企业符合要求的场所。有关资料报市局市场处备案。
四、备案样品的贮存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储存、养护和质量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