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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1. 充实“三调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工作平台建设。各级“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有人干事,按制度办事,切实履行对辖区内矛盾纠纷调处的统一管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检查督办和责任追究等工作职能。
  2.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完善“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年度述职、调研督导、综治考评等制度和机制,切实落实部门责任,逐步构建领导有力、工作协调、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三调联动”工作格局和协调指挥体系。
  3. 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刑事和解协调指导工作力度,明确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四个协调指导办公室的作用,确保有效衔接联动。
  4. 县、乡两级要按照“机构稳定、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方便高效”的要求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或明确相关部门承担此项工作职责。要按照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有利于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的原则,加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夯实矛盾纠纷化解平台。
  5. 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流动调解庭等应急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流动调解设施,提高各级“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快速反应能力,完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应急处置和调处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
  七、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1. 各级各部门应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3. 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得好、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成效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八、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1. 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听取人民调解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关心和支持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加强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同法治湖南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完善人民调解的奖惩和考评机制,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和制度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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