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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加强信息工作。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制度,及时分析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形成矛盾纠纷信息分析报告,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变被动调解为主动化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健全联动机制。实施化解矛盾纠纷“一把手”工程,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形成党政领导负责、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方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联席分析例会制度,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分析、调解协调会议,集中了解纠纷排查情况,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公信力
  1. 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实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徽章)、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文书格式六统一,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协议制作、登记、记录、档案、统计报表等,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全面启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发的人民调解最新文书格式,健全完善人民调解案卷。
  2. 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完善学习培训、社情民意分析、重大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及档案管理等制度,逐步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3. 大力推行人民调解公示制度。在人民调解场所醒目处将调解人员名单、调解范围、调解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与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 规范人民调解员行为。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须佩戴人民调解员徽章,做到文明礼貌、举止大方、工作有序。
  5. 加强调解文化建设,营造团结、和睦、文明、礼让的调解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各地人民调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群众普遍认可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长效机制。
  6. 按照《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积极支持当事人做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六、加强“三调联动”,提高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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