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也可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的纠纷。
4. 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有关部门、行业要适应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化解矛盾纠纷。行政边界地区要做好联防联调工作,加强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5.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由相关单位、行业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性、专业性行政部门加强对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
1. 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选配。按照
《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依法推选、聘任人民调解员,真正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的优秀人才选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逐步建立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2.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通过设置公益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能和专门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3.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和普遍轮训,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教育以及与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调解实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和司法所长(乡镇调委会主任)的培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任职培训,每三年完成一次人民调解员轮训。
四、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1.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原则上村(社区)每周开展一次排查,乡镇(街道)每月开展一次排查,县市区每季度开展一次排查,节假日和重要时期随时开展排查,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