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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湘办发〔2012〕6号 2012年2月1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排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和法制宣传中的“第一线”作用,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它植根群众、面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发挥法制宣传作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人民调解法》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调处矛盾纠纷提供了法制保障。当前全省正处在“四化两型”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基层法制宣传、建设法治湖南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客观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使人民调解工作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
  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拓宽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
  1. 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要继续完善和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
  2. 调整、整顿、充实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实际,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标识、有制度的要求,对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状况进行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依法进行调整、整顿、充实,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实现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切实夯实人民调解的基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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