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调解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争议与纠纷的化解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化解争议与纠纷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和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行政调解经费、调解人员的工作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政府法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旧城改造、环境保护、农业、水务、卫生、人口计生、安监、工商、质检、食品药监、城管执法、信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当事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并定期汇报、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二)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发挥牵头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察考核等日常工作;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对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对政府部门的指导协调,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使行政调解人员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要重点围绕行政调解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有计划开展培训,使其做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对各类争议与纠纷的化解能力、预判与管控能力及应急处理能力。
(三)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强制度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好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节资源,实现“三大调解”的优势互补。
六、行政调解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