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要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地位平等。
(二)合法合理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事实、法律,释法明理,分清是非;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公平公正地化解争议纠纷。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防止久调不结。
(五)分工协作原则。要妥善处理好行政调解与信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努力形成化解争议纠纷的工作合力。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
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联的争议与纠纷;适用行政调解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争议与纠纷。
(一)行政争议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等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涉及的行政争议;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时提起解决事项中涉及的行政争议和领导交办、下级行政机关提请解决的其他行政争议。
(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
行政机关可以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1.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矛盾纠纷;
2.土地、山林、矿产、滩涂、内陆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3.征用、征收土地房屋发生的安置补偿的矛盾纠纷;
4.劳动、人事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
5.消费争议、产品质量的矛盾纠纷;
6.医疗事故赔偿的矛盾纠纷;
7.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四、行政调解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