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2〕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1〕96号)的精神,为切实搞好新形势下“大调解”工作,积极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组织机构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以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妥善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调解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中的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和行政调解工作联动机制,畅通行政调解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自身诉求,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内,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行政调解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执法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行政调解组织。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