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林业局关于评选表彰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林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要求,自2008年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扎实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过3年多的努力,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确权发证”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激励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林改工作者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推动配套改革向纵深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县级以下政府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改工作机构。
先进个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林改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60个,先进个人180名(一等功20名、二等功60名,三等功100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指导思想明确,政策落实到位。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法规,严格执行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关于林改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林改,启动林改工作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到位,林改政绩突出,无漏改或缩小林改范围、面积等情况。
2、党委政府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党委、政府落实国家和省林改精神到位,及时出台林改文件,坚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实行改革目标责任管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目标责任落实效果好;成立林改领导小组及常设机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督查有力,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突出贡献。
3、经费保障充分,宣传培训成效显著。林改工作经费足额落实到位,管理使用规范,配套经费及时,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正常进行;宣传发动形式多样、效果好,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相关培训全面到位,群众参与林改的积极性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