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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厅行政许可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许可审批效率,保障和监督水行政机关有效实行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水利厅受理的省级以上水行政许可事项、非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水行政管理服务类事项。

  第三条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精简办事环节,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受理包括申请人向本厅提交水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以下称申请材料)的接收、登记、核对、补正,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告知、送达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等环节。

  第五条 承担水行政许可审批的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负责受理其职责范围内水行政许可申请。

  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受理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许可所需其他材料。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并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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