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单位试行版)》和《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个人试行版)》的通知

  (二)现金支付;
  (三)银行汇款或转帐(收款人:    ;开户行:    银行    支行;帐号:    );
  (四)                   
  4、双方约定,居住使用人入住住房前,应向乙方支付住房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   个月的租金,即   元。
  5、租赁期间,居住使用人使用该住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      费用,由【乙方】【居住使用人】直接交纳。逾期未支付的,应承担违约金。
  6、租赁期间,由于居住使用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家具、家用电器等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居住使用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对该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并提前通知居住使用人的,检查养护时,居住使用人应予以配合。
  7、由于居住使用人原因,造成乙方违约或产生住房占用期间租金和费用的,相应违约金、赔偿金、住房租金和费用由居住使用人承担。
  8、上述3-7项涉及的费用,居住使用人均应按时支付,若居住使用人逾期未支付,乙方可从其工资中扣取。
  9、居住使用人具备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并将户籍迁入该住房所在派出所的公共集体户口内的,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之日】【届满后_____日内】将户籍迁出公共集体户口。
  10、居住使用人不得擅自出借或转租该住房或与他人交换各自居住的住房,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居住使用人应向乙方按月租金的____倍支付违约金。

乙方: (签章)
日期:

居住使用人: (签章)
日期:

  附件2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个人试行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行为。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条款中的【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三、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具备上海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可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派出所的公共集体户口,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须按规定将户籍迁出。
  四、本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市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出租宿舍类型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建设部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居室使用的要求。
  六、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实行有期限租赁。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拒不腾退的,本市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