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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建设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3、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三)城市基础设施的应急恢复和震害调查
  1、组织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遭受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技术鉴定,制定技术措施,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城市功能恢复正常;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督促有关县(市)区做好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建设场地;因地制宜制定、提供简易住房建设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灾民搭建简易住房进行技术指导;
  3、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灾害调查工作应根据灾情确定。一般破坏性地震由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建设厅根据灾情给与指导、协助;严重破坏性地震由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根据灾情报请建设厅协调、支援;
  4、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损失先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确定,逐个进行评定,并做标记,以便安排和处理;
  5、对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对重要建筑、典型建筑结构及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应认真分析震害原因,积累震害资料,总结震害经验教训。
  五、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
  (一)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1、灾情及灾区概况;
  2、恢复重建方针及原则;
  3、整个城市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
  4、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
  5、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及安排;
  6、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
  (二)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制定的基本要求:
  1、根据灾区情况和恢复重建资金规模,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分系统编制后,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
  2、在认真进行房屋震害鉴定的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性质、类型,明确是属于修复加固、原样恢复或是拆除重建等;
  3、恢复重建项目的标准、规模应当与恢复重建资金相适应,要严格控制政府投资的恢复重建工程的建设标准和规模。
  (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制定完成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当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与原城市总体规划有出入时,由本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并作为今后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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