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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作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经批准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所需管理经费,由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也可以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传教育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及其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二十二条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
  (二)湿地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拟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请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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