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环境卫生管理重心下移,制定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规范和标准。县城与主城同标准、同要求,并逐步向乡镇、村社拓展。建成区内的保洁区域,严格执行《昆明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见附件3)。建立和完善各类保洁区域保洁质量标准(见附件4),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保洁。加强建设工程周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制定出台《昆明市建设工程清扫保洁管理办法》(见附件5)及《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车辆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见附件6),规范渣土运输管理,
3.统一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收费主体
改进收费方式,完善收费措施,搭建市级收费平台,制定出台《昆明市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见附件7),利用自来水收费平台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城管执法局为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供水服务区域内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未纳入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供水服务区域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收取。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执法局统筹安排使用。
4.统一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外包招标主体
按划定的作业标段进行作业任务量测定,明确各标段的具体作业范围和作业任务量。对外招标时,城市道路各标段招标价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各级道路清扫保洁指导价标准。主城五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统一负责辖区各作业标段清扫保洁服务外包招标工作,并作为唯一发包主体与中标企业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在开展招投标工作时,严格执行《昆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办法》(见附件8)。参加招投标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企业,应符合《昆明市环境卫生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见附件9)要求。环卫作业外包服务协议书应采用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制作的招投标文本和合同范本(见附件10)。
5.统一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城五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组建专业垃圾清运服务公司,负责辖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经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垃圾清运服务公司可以跨区作业。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垃圾清运企业进行监督和考核。进一步规范垃圾清运市场,依法打击和取缔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开展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6.统一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监督考核主体
市、区、街道办事处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机构)是我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监督考核的主体。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昆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见附件11)。建立市区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考核与经费挂钩的考核监督机制,每月检查结果向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报,并在主要媒体上公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