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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的通知
(浙牧计发〔2006〕22号)


各市、县畜牧兽医局(站):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省级立项的畜牧业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强化项目监管工作,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05年度起立项的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季度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适用范围:承担实施省级立项的畜牧业专项项目(包括畜牧小区、出口基地、山区海岛特色畜牧业项目和种苗工程等)的市、县(区)。

  2、填报要求:本报表为季度报表,要求从2006年第一季度起,在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由各市、县(区)畜牧兽医局(站)填报项目累计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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